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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

时间:2022-10-28 08:28 来源:网络 阅读量:13523   
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

自2022年11月1日起,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公告,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。

生产电子烟的消费税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取得或者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。

电子烟为代加工生产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。因此,只从事电子烟产品加工的企业不是电子烟消费税的纳税人。

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,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

电子烟消费税针对电子烟产品征收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结合烟弹和烟具销售的电子烟产品。

电子烟生产的消费税税率为36%,电子烟批发的消费税税率为11%。

从事电子烟生产、批发的纳税人,应当按照电子烟销售额视同应税价值。

从事电子烟加工业务的纳税人生产电子烟,应当分别核算带商标的电子烟销售额和代加工的电子烟销售额;不单独核算的,应当一并缴纳消费税。

根据我国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,经与有关部门协商,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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